瑪麗亞家政提醒您:從事家政服務應當了解的法律知識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需要重點了解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實現某種愿望或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需要重點了解的是《中華人民共國勞動法》中關于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勞動者享有權利的規定:
(8)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如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5)講究職業道德。
(4)公證證明
需要重點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訂立、履行和終止條件,特別是關于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兩種勞動合同形式的規定。
從事家政服務必須足夠重視簽訂勞動服務合同,只有這樣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自己的權益不僅得不到有效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利用你從事了違法活動,你可能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家政服務合同是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對象(客戶)三方相互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家政服務常見的合同類型表現為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簽訂的管理或勞動合同、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服務對象簽訂的雇傭或委托合同、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對象簽訂的服務或中介合同。
(1) 資格合法。作為雇用方,應該是依法成立經營、組織、管理、培訓機構,包括家政公司、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機構。與這些機構打交道,首先要了解它的地位合法性。作為務工者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具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員。家政服務對象如果是家庭雇主,由于家庭雇主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中尚不具有合法的合同地位,即家庭不具有作為用人單位的資格,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就是說家庭雇主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簽訂的合同并不適于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內容合法。服務合同的內容,首先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這些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如工作地址、試用期限、食宿條件等。家政員還應該了解服務或雇用機構是否超越職能或經營范圍;
(3)程序和形式合法。不鼓勵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合同。仲裁機關不予受理沒有書面合同的勞動爭議。雙方產生了勞動爭議,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服務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如果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沒有出現,無論試用期是否已滿,家政員享有繼續工作的權利,聘用方如果單方面強行辭退應給予合理補償,家政員也可以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關于工作報酬作出了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政處罰辦法》,賠償金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相當于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責令支付。
(2)提供可驗證的完善服務保證信息。
需要重點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和社會保護中的規定。
需要重點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關于“人身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規定。
需要重點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權利和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